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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内蒙古分公司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之以案说险

2022-03-17    来源: 金融消费内蒙古   浏览量:805

以案说险一:财产险标的转让,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某单位承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1年,2019年6月保险标的发生转让,通知我司业务人员并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批改。

2019年12月突发暴雪将承保单位的厂房压倒,经鉴定受损金额约50万元,被保险人看到保单后,由于厂房产生转让,没有及时批改变更保单信息,觉得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便没有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独自承担了经济损失。

保险合同服务人员了解到情况后及时上门,同时对保险标的转让进行讲解: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虽然保险标的转让,但使用用途一致,没有新增危险程度,保险仍然有效。若增加危险程度,责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消费者风险提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后如发生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以案说险二:保险不能“倒签单”

案例简介:

2021年4月,某洗浴中心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2022年2月,该洗浴中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称雇员张先生工作期间烫伤住院治疗。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雇员张先生是在烫伤发生后,由洗浴中心向保险公司申请新增被保险人,并未告知张先生已受伤,并在批单生效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洗浴中心索赔情况属于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内容,保险公司给予拒付处理;

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中设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条款,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新增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洗浴中心在发生意外后对雇员进行投保,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消费者风险提示:

保险“倒签单”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隐瞒真实情况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出具保单的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即使被保险公司发现了,也不会太严重,最多就是被拒付而已。实际上,这种行为属于保险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198条的保险诈骗罪,由于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对法律条款认知不足,有的人在一念之间掉入到“倒签单”的旋涡中,走上保险欺诈的不归路。因此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心存侥幸,拒绝保险欺诈,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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