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 年7月,某车主发生车辆碰撞,导致三者车辆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伤者在医院进行救治,诊断结果为脑挫伤、右枕骨骨折、 多发肋骨骨折肺部感染,花费医疗费 10万余元。经过各项对症治疗后,伤者达到出院标准后随即办理了出院手续。2020 年9月该伤者因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认为死亡原因与 2018 年交通事故有关。特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生车辆事故与死亡时间间隔2 年之久,无法证明死亡原因与车辆事故有关,所以不予理赔。遂家属申请死亡参与度鉴定。经某司法鉴定所推断认为死亡原因与车辆(交通)事故有关。保险机构认为鉴定结果不合理,故向司法局举报鉴定机构不合理处,最终司法局责令撤回鉴定结论,并对鉴定人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分析】.
保险机构通过对鉴定报告与鉴定资质仔细阅读研究发现鉴定报告以下问题:
1、本案中,需鉴定的事项 “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属于法医病理,而某鉴定所的职业范围仅为法医临床,因此该鉴定所出具的鉴定内容属于超执业范围。
2、未做尸检,无法得出准确的死亡原因,鉴定结论却给出了死亡应与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参与度。鉴定过程和结论自相矛盾。
3、分析说明不严谨,在没有明确证据支持自身观点的情况下,以推断性举例论述自认为正确的观点。
故综合研判,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上升法院申请撤回鉴定报告。
【风险提示】.
提供超职业范围鉴定材料及不符合法律法规条文、干涉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