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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2020-12-28    来源: 内蒙古日报   浏览量:1001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近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

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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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规范教育督导运行机制,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督政方面,持续开展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价,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督学方面,聚焦依法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督导工作,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一)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自治区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由自治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主席任主任,自治区教育厅厅长和自治区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团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承担日常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设立总督学和专兼职副总督学,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比照自治区做法,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二)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依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1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盟市、旗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要高质量开展督导工作,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

(三)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对盟市、旗县级政府的督导,分别由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盟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对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主要由盟市、旗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对学校以外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主要由旗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督导,由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规划和制定标准,由学校所在盟市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对高等学校的督导,由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实施。教育评估监测,由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盟市、旗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共同组织实施。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要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四)发挥成员单位作用。建立健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规程,明确相关单位具体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完善教育督导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召开会议,听取相关单位履职情况汇报。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本部门本领域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成员要积极参加督导,认真履行职责。

三、规范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五)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完善盟市、旗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细化评价指标。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制定年度督导计划,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重点督导评价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执行办学标准、加强教育投入和经费管理、保障教师编制待遇、实施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解决教育领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等情况。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和监测复查工作,完善督导考核问责机制。持续开展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

(六)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完善学校督导评价标准,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以及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依法治校办学、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作为督导评价学校及其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行为。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实现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完善民办学校督导制度,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统一纳入督导范围,督促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1次综合督导。

(七)加强教育评估监测。建立健全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的常态化评估监测制度及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开展学生学业水平评估监测。加强对评估监测结果的科学分析和深度运用,引导督促学校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全面发展。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继续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严肃处理学位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强化对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的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

(八)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建设自治区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建立教育业务工作数据共享机制,拓宽督导数据收集渠道,减轻基层学校填报数据负担。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推动教育督导从定性评估向精准评估转变。灵活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科学运用“双随机”方法,增强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督导计划管理,统筹安排督导任务,严格控制督导频次,防止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等形式主义问题。

四、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

(九)规范督导报告和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后,要形成督导报告报同级政府,并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和教育行政部门官网、官方微信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综合督导结束后30日内、专项督导结束后15日内,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指出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

(十)健全督导整改和复查制度。被督导单位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全面落实整改任务,在整改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建立被督导事项“回头看”机制,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并将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下一周期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防止问题反弹。

(十一)强化激励约束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并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干部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教育督导及整改情况,作为对有关地区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巡视巡察机构在组织对教育系统的巡视巡察时,要关注教育督导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约谈主要负责人。约谈要形成书面记录并抄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三)严格问责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未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对办学方向错误或出现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以及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督学聘用和管理制度

(十四)规范督学配备。自治区本级督学按与旗县(市、区)数和自治区直属高校数2: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督学原则上按1:8的比例配备。各地要按照当地学校数、学生数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配备督学,原则上盟市、旗县(市、区)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其中专职督学占比不低于30%。

(十五)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各级总督学和专职副总督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选聘领导干部担任兼职督学的要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旗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兼职副总督学和兼职督学由同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教育督导条例》和《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聘用。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选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选聘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探索建立专职督学和校长、骨干教师之间的双向转换机制,选拔一批优秀校长、骨干教师改任专职督学,鼓励从优秀专职督学中培养、选拔校长。

(十六)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督学培训机制,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做好岗前培训、在岗能力提升培训、骨干督学培训等分级分类培训。岗前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经同级教育督导机构办公室考核合格后持督学证上岗。督学每年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在线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参加培训情况纳入督学履职年度考核范围。将督导工作记入工作量,确保各级督学享受正常的职称晋升待遇。

(十七)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的监督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失职渎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健全教育督导保障机制

(十八)提高教育督导法治化水平。加快教育督导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完善督导流程,提高教育督导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十九)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条件。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经费保障到位。自治区制定本级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统筹使用教育督导工作经费,按规定妥善解决各级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通过委托课题、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教育督导工作决策提供支撑和依据。

七、工作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作为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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