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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银行不得冻结和扣转险企资本保证金账户

2020-09-18    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浏览量:1120

9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对外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有关事宜的通知》

9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对外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有权机关对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指令时,需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有权机关提示账户资金仅可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等特定用途,以及账户允许查询但不得冻结、扣划等安排。

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等特定用途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银保监会表示,出台《通知》是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有关事宜,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妥善处理相关账户接受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等事项。

由于资本保证金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特点,根据此前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在存放期限内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这是为了防止部分保险公司为盲目追求利益或将资本保证金存款作为发展业务关系的手段,频繁变更存放银行,对资金的安全存放带来一定隐患,也不利于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本次《通知》也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存款人核实账户资金性质,在存放期限内,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对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应在系统中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相关平台、系统中作出整体限制冻结、扣划设置。

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有权机关对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指令的情况,《通知》明确指出,如遇到此类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有权机关提示账户资金仅可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等特定用途,以及账户允许查询但不得冻结、扣划等。

同时,《通知》还指出,如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因不当操作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重大异常情况时,《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据悉,该《通知》将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上述事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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