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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机构:对照新规着手整改 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2024-03-20    来源: 金融消费内蒙古   浏览量:25529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引起业内广泛关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消费金融公司普遍表示,将认真学习,按照《办法》要求合规展业,同时希望《办法》配套通知文件尽快出台。

  待改进项有多少

  准入标准提高是消费金融业内较为关注的焦点之一。根据《办法》相关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一次性实缴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据介绍,目前行业内注册资本不足10亿元的有锦程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等10家消费金融公司。《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上述公司中有的已经开始着手增资,增资后将达到监管要求。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的要求。

  “监管的意图很明确,即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从行业目前的情况看,准入门槛提高后,或许有近一半的消费金融公司都面临合规整改问题。”一位业内人士说。

  但也有消费金融公司未雨绸缪。

  “在《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公司已针对征求意见稿细节,多次组织核心部门全面分析并落实,持续提升公司合规和公司治理水平,以全面适应《办法》的要求。”海尔消费金融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自2014年开业以来,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持续强化合规管理,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为用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目前,公司整体稳中向上发展。

  “对照《办法》,公司整体上符合监管新规。特别是这次变动比较多、影响比较大的股东资质方面,都是符合监管要求的。”在谈到公司是否有不合规或有待改进的项目时,小米消费金融公司副总裁袁颖薇表示。

  业务体系是否调整

  《办法》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对于《办法》调整的业务范围,有哪些是公司已经开展的以及未来是否会对业务体系进行调整?

  袁颖薇认为,《办法》对业务范围的调整对公司没有不利影响。《办法》首次正式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ABS)业务,这将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流动性,提高整体流动性水平,降低消金公司综合融资成本,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正在积极推动相关项目落地。

  “按照要求,我们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主要为信用比较好的年轻消费者和新市民用户提供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消费贷款。公司于2018年12月获得ABS业务资格,并在2023年获批ABS注册金额36.5亿元,先后两次发行ABS,发行规模达30.48亿元,发行利率维持在行业较低水平。”海尔消费金融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办法》还有哪些条款会对消费金融公司产生较大影响?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提出,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对消费金融公司合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对于担保增信问题,一些消费金融公司表示,相关业务余额占比超过50%,有待整改。但有些长期注重金融科技投入与发展的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构建了包括数字化精准获客、数字化运营、数字化风控、数字化资产管理和数字化客户服务在内的覆盖用户全生命周期的数智化运营能力,自营业务能力较强,能够符合新的监管目标。

  提升消费金融服务质效

  业内人士认为,自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以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并实施了十余年,行业也得到了十余年的快速发展。此次《办法》的发布对于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和指导意义。

  目前,已经开业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达到31家,主要出资人包括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大型企业、大型互联网企业等。足够强大的股东背景能够给消费金融公司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包括场景、技术、资金等,以覆盖更多的普惠客群,扩大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办法》提出,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此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要求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接下来,消费金融公司将更加专注主责主业,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优化消费金融服务、促进消费作出更多贡献。”袁颖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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