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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包鄂乌全面取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2022-01-06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浏览量:717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基础上,实现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以下简称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政策标准统一,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我区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基础上,实现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以下简称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政策标准统一,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我区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统一筹资标准:根据呼包鄂乌前三年大病保险筹资总额、基金支出、基金结余等情况确定筹资标准,2022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通知》还统一政策标准:2022年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1.4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符合政策的特慢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超出起付线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部分,由大病保险按60%比例支付;全面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大病保险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规范政策衔接,适宜适度确定保障水平。指导经办机构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完善经办服务,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各地要加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力度,增强责任意识,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据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盟市可参照执行。今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原《关于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原标题:内蒙古进一步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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