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近日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从今日(6月27日)起正式实施。
银监会近日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从今日(6月27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产品销售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对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提出了细化要求。
“风险评估”在购买前不可少
对很多投资者来说,已经习惯了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理财产品。然而,在发布的《办法》中,再一次明确了销售渠道,即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代销,券商、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和互联网平台都没有放开。
也就是说,投资者购买理财公司的产品可通过两个渠道进行,一是理财公司,二是代销机构,前者可以分为银行网点购买、电子渠道购买,如手机银行 App。记者了解到,目前,理财公司的产品通过多家银行同时代销的情况并不少见,即使是同一家银行也会为多家理财公司代销产品。
在目前的情况下,办法注重对财险公司(产品发行方)和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投资者的正当性管理,将合适的理财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方法强调,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销售机构应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并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并建立投资者与理财产品的匹配机制。若投资人在一年以上没有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影响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购买理财产品时,应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不要变相宣传“预期收益”
方法还明确提出,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来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公布预期收益。绩效比较基准是银行理财产品根据过去的业绩或同类产品的历史业绩,为自己设定的投资目标。在资管新规实施2018年4月后,银行理财产品开始净值化转型,保本产品逐步退出。
和以往常用的保本产品“到期收益率”不同,这些资产净值产品的预期收益是通过业绩比较基准来反映的,即,理财公司基于产品过去业绩或同类产品历史表现计算投资者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
但是,由于市场竞争,有些理财公司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记者从部分银行 APP看到,理财产品的业绩对比基准显示各有不同。比如,一些理财产品用单一数字来表示业绩,但具体口径不一。就像一个股份制银行的 APP,在它所销售的固收类产品中,有些产品标上了“自开业以来年”,另一些产品标上了“近6月年化”,另一些产品直接标注“业绩比较基准”。
因此,办法特别提到,不能随意设定“业绩比较基准”,金融产品销售机构不能在没有说明选择理由、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情况下使用业绩比较基准,也不能用绝对值或区间值来显示业绩比较基准。
与此同时,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伪造、单方或失当地宣传,夸大过去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绩效,或发布理财产品预期收益。
普益标准研究员杨超认为,这并不是绝对禁止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而是为了防止销售机构和相关人员变相公布预期收益。一是要淡化对预期收益的间接宣传,更好地破除刚兑;二是向公募产品的宣传方式靠拢,有利于对其进行统一监管。